为进一步加大丰镇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丰镇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以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项目。项目建设必须达到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投资规模和预期效益。
第二条 实际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从实现税收的年度起,市政府分2-3年给予企业厂区平整建设的实际费用作为奖励。
第三条 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第四条 对新引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端技术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3年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 予以个人奖励。
第五条 为了加快物流业的发展,物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作为奖励。
第六条 招商企业生产所需的水、电、气、暖,一律按照当地最低价予以支持。
第七条 对各地商会和招商组织(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引进市外投资者,在企业落地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1亿-5亿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5亿-10 亿元的项目奖励30万元,10亿以上的项目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对引进的重点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可享受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寓和办公用房3-5年,同时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享受本市优质服务。
第九条 对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市级领导联系、部门跟踪管理,专人专项服务的工作机制,实行全程一站式陪办和代办所有手续服务,并负责组织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验收以及政策兑现。
第十条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具体的优惠措施。
来源:乌兰察布市区域经济合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