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招商引资政策一本通
发布:西部招商网时间:2024-09-19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体系由“前引导”+“后补助”政策构成,“前引导”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市场准入、基金引导等政策;“后补助”主要围绕产业给予固投、要素、科技、金融、人才和“一事一议”等方面补助支持。现结合区市2020年来出台的政策,梳理形成“一本通”政策如下:

  一、前引导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包括两类:一类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符合西部地区2020年本鼓励类产业目录);二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23号,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首次认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年、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5号)

  (2)地方留成部分减免。 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

  *对投资者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以上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对采取BOT、BOO、TOT、ROT模式的PPP项目,自项目运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治区发改委等6厅局关于印发<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体改〔2021〕137号,无截止有效期)

  注:《自治区支持九大重大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暂行)》(宁政办规发〔2021〕4号)、《自治区发改委等6厅局关于印发<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体改〔2021〕1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 〔2022〕1号)均有相关规定。

  2、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治区发改委等6厅局关于印发<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体改〔2021〕137号,无截止有效期)

  3、个人所得税

  *对全职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补贴等,由自治区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由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

  *对企业高管人员和高端人才,以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计算,按照每一千万元一个名额的比例,给予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的奖励。(《银川市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创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的意见》银党发〔2021〕2号)

  4、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对投资者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和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的企业,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 〔2022〕 1号、《自治区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暂行)》宁政办规发〔2021〕4号、)

  (二)基金引导

  1、自治区财政统筹新增资金10亿元,将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政府出资规模增加至45亿元,按照不低于1:1比例吸收社会资本,带动银行贷款及法人增资,将基金规模放大至100亿元以上,重点支持九大重点产业。

  (三)市场准入

  1、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宁夏)

  (1)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包括枸杞,优质高端乳品,优质肉牛肉羊,硒砂瓜、供港蔬菜等特色果蔬,水稻、小麦、玉米、土豆等优质粮食)的生产及深加工。

  (2) 300 万吨/年及以上(焦煤 150 万吨 / 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

  (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硅系、锰系铁合金新产品(高纯硅铁、低钛微铝硅铁、高硅微碳锰、高硅硅锰、氮化硅铁、硅钙合金、硅钡铝合金等)的开发与生产,低硒锰片、脱氢锰片、氮化锰、低硫锰片、低氧化锰片的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 GB8918-2006 )、直径在20 — 60mm 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

  (7)钽、铌、铍、钛等稀有金属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及生产。

  (8)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开发及生产。

  (9)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10)20 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 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10 万吨/年及以上聚碳酸酯( PC )、6 万吨/年及以上环氧乙烷、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双加压法硝酸生产工艺、电子级高纯化学品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及以上使用回转窑的石灰氮、使用液下投料低温循环分离法1万吨/年及以上单氰胺、2万吨/年及以上双氰胺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1)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大型煤化工、石油化工、火电核电站、油气储运、海洋工程等领域用耐高压、耐高低温、低噪音等高端智能控制阀和智能定位器的研发及制造。

  (13)轨道交通牵引、制动、信号、供电、载荷等关键零部件,包括电力电子牵引变压器、电抗器、合金枕梁、制动盘、电气化铁路地面变电站用牵引变压器、车载牵引变压器等研发生产。

  (14)汽车整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煤炭气化及尾气综合利用、液化合成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食品加工。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公路旅客运输。

  (1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0)氮化铝粉、氮化铝陶瓷基片、氮化硅、氮化硅陶瓷制品的生产。

  (21)医疗机构经营。

  (22)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余热发电回收利用。

  (23)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4)服务外包。

  (2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6)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7)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28)高性能铝合金产品开发及生产。

  (29)生物发酵、化学合成氨基酸及相关衍生物的开发及生产。

  (30)模块化、物联网、系统化、智慧化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的研发及生产。

  (31)与动车轴承、轨道交通轴承、高铁轴承等精密轴承生产配套的专用数控加工机床、锻造辗环成套装备、轴承/齿轮模压淬火成套设备,用于精密零件的表面清洗、毛刺清理及吹干的通过式清洗机的研发及生产。

  (32)高原型智能化中低压配网成套开关设备、预制式箱式变电站/紧凑型箱式变电站、高压真空断路器及高原型高压真空断路器、低压微型断路器的研发及生产。

  (33)太阳能光热回转驱动减速器、光伏跟踪系统减速器、风能用偏航、变桨减速器的研发及生产。

  (34)IGBT 逆变电源焊机、等离子切割机的研发及生产。

  (35)千万吨级综采设备配套用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防爆电机的研发生产;与综采设备配套的铸造、焊接中部槽、链环、减速机、托辊;煤矿机械再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养殖成套装备:包括全混合自动化日粮饲料制备、搅拌、青贮取料、撒料等成套装备;饲舍垫料抛撒、铺沙、粪便清理装备;智能精准配料系统装备;智能化成套饲料混合装备;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精量播种机械的研发及生产。

  (37)无机房乘用电梯及载货、医用、观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研发及生产。

  (38)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39)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1)特别管理措施

  -农、林、牧、渔业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采矿业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制造业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批发和零售业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2)特别管理措施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教育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 1/2)。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卫生和社会工作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二、后补助政策

  (一)产业支持政策

  1、按照自治区统筹、市级负责、县区落实的原则,全面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着力支持九个重点产业品牌宣传、标准体系建设、良种繁育、品牌创建、创业融合、技术改造、科技攻关、基地建设、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自治区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宁政办规发〔2021〕4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对投资者当年完成农业、工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亿元、5亿元、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经认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一次性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1‰、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宁政规发〔2022〕1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3、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项目投资合同为准)的鼓励类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前两年,每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代建厂房投资)给予奖励:1—3亿元(不含)的给予2%的奖励,3—5亿元(不含)的给予4%的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6%的奖励,单体项目综合奖励金额(含装修补贴、设备补贴、电价优惠等)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金额可上浮10%;“两县一市”和相关园区根据自身财力,可对科技含量高、集群效应明显、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高奖励比例、奖励额度。鼓励以企招企,加大产业链项目引进力度,经市工信部门认定的我市工业龙头企业,从市域外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上下游配套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单个项目给予龙头企业50万元、多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市域内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在我市新建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项目的,参照上述政策给予同等支持。(《银川市关于加大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银政规发〔2021〕2号,有效期至2023年7月17日)

  4、鼓励围绕“九大产业”引进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配套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一年内建成运营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前三年分别给予市级经济贡献(含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95%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依据平台经济类型及贡献确定。对入驻数字经济园区的自治区外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园区根据贡献程度给予其办公用房和厂房不低于3年的租金补贴。优先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5G网络及应用、平台经济等列入自治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由市网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银川市关于加大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银政规发〔2021〕2号,有效期至2023年7月17日)

  (二)要素保障政策

  1、土地供应。

  (1)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有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最低价可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项目占用未利用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出让最低价可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10%执行。

  (2)优先发展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

  (3)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由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

  (4)对新建连片30亩以上的枸杞标准化基地,每亩奖补1000元;对葡萄酒酒庄使用合格优质苗木高标准建设规模在300亩以上、成活率在85%以上的酿酒葡萄基地,自治区一次性以奖代补1500元/亩。(以上摘自《自治区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宁发改体改〔2021〕137号,有效期未明确)

  (5)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原则上按照总用地面积5%以内配套建设用地,并根据工业、商服、公共设施等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精准化分类混合工地。

  (6)探索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力转换机制,同一项目用地兼容加工、科创、研发、销售、实训等两种以上用途的,推行以主用途工地为主的供地方式。

  (7)新产业新业态产业用地,可将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作为前置条件挂牌方式供地。

  (以上摘自《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39号,有效期未明确)

  2、用能用网。

  (1)降低工业用电成本。重点加大对新材料、电子信息、清洁能源制造、云计算大数据、食品医药、轻工纺织、装备制造以及脱贫县区中小微企业、天然气储气设施支持力度,实施阶段性电价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电费比例,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2)按照“先立后破”原则,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十四五”全区单位GDP能耗下降激励目标的“非两高”项目,不再要求落实能耗指标。(以上摘自《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宁政规办发〔2022〕8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凡单位能耗在标杆水平以上的,在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对落户企业不执行错避峰管理,予以全天候用能保障,满足企业连续性生产需求。(《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十条措施》银党发〔2022〕11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4)支持优质项目建设, 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十四五”全区单位 GDP能耗下降激励目标值的非“两高”项目,原则上不需要落实能耗指标。

  (5)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十四五”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值的非“两高”项目,能耗指标可使用自治区下达各地市“十四五”能耗增量指标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市进行替代。

  (6)认真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按照国家考核政策执行。对新建项目中使用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部分的能耗,原则上不需要落实能耗替代和能耗指标。(以上政策摘自《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保障重大项目用能需求的通知》宁发改环资〔2022〕 62号,有效期至未明确)

  3、融资成本。

  (1)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保费收取平均标准降低至1%及以下,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自治区财政按年担保贷款额给予最高2%的补助,单个机构补贴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

  (2)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发债融资,自治区财政按发债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

  (3)进一步调整优化调整贴息政策,支持方向聚焦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财政贴息支持一般不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4)对枸杞、葡萄酒、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等重点产业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除国家认定给予补贴外,经自治区认定,按照不超过3%的实际投保费率,给予50%的保险费补贴。(以上政策摘自《自治区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宁政办规发〔2021〕4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5)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自治区财政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

  (6)对首次申请“宁科贷”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续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以上摘自《自治区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宁发改体改〔2021〕137号,有效期未明确)

  (7)扩大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对工业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落实到位的项目贷款,适当给予贴息,重点产业企业贴息上限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自治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50条政策措施)

  (8)积极鼓励支持产业链优质项目发展。对工业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落实到位的项目贷款,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LPR的60%给予贷款贴息,重点产业企业贴息上限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不超过600万元。同一项目支持原则不超过3年。(以上摘自《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宁政规办发〔2022〕8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9)对批零住餐、旅游、交通运输、外贸等符合条件的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收取现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进行20%贴息补贴,其中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特困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贴息比例提高到40%。(《银川市关于扎实做好“四保两稳一促”工作确保经济平稳增长的实施方案》银党办〔2022〕92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10)加大企业上市激励引导力度。对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列入银川市上市后备库的奖励100万元,在宁夏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奖励4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公布的奖励10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1500万元;对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列入银川市上市后备库的奖励100万元,在宁夏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奖励400万元,经沪深交易所审核材料并进行公布的奖励7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8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列入银川市上市后备库的奖励1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招股说明书通过上市申请审核并进行公布的奖励4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凡以我市为上市注册地上市,并将募集资金70%投资我市的外地公司,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通过买壳、借壳成功上市的我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中心成功挂牌的我市企业奖励3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我市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我市企业奖励200万元,对精选层转板上市企业,补足奖励至相应板块奖励标准。(《银川市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银党办〔2021〕7号,有效期未明确)

  4、物流运输。

  (1)对新认定为5A、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自治区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办规发〔2018〕14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治区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宁发改体改〔2021〕137号,有效期未明确)

  5、设备补助。

  (1)支持枸杞、葡萄酒、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等重点产业的制造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回租厂房或机器设备,自治区财政给予单户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标准的补贴。(《自治区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宁政办规发〔2021〕4 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对制造业企业以直租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或以回租方式融资的,自治区财政按其实际融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其中: 直租方式补贴比例3%, 回租方式补贴比例2%, 单户企业的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宁政规发〔2022〕1 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自治区工业36条同样规定)

  (三)科技创新政策

  1、实施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对未享受过奖补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后按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给予奖补;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满足培育库入库条件的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政策》宁政办规发〔2020〕25 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对围绕重点产业开展定向研发、联合攻关的科技创新主体,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30%的奖补支持。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财政奖补政策,对重点产业科技型企业按15%的比例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支持。

  3、支持枸杞、葡萄酒、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等重点产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建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省部级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4、对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及关键设备应用的,按照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促成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补,年度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政策摘自《自治区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宁政办规发〔2021〕4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5、对国家级科研机构、一流大学和创新实力强的投资者在宁新设立整建制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 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6、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在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支持; 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 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支持; 对新获批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给予投资者一次性500万元的支持; 对新获批的省部级研发平台, 给予投资者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以上政策摘自《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宁政规发〔2022〕1 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7、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及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及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8、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以上摘自《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宁政规办发〔2022〕8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9、对技术研发实现产业转化的项目,按研发投入金额的30%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对年内企业实施完成的中试熟化项目,按期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工程等投入)给予30%、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自治区立项的重大重点后支持项目,给予总研发投入10%的前引导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农高企的,按照上半年度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25万元奖补资金。(《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十条措施》银党办〔2022〕11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人才支持政策

  1、实施人才引进工程。对于高层次人才,给予全职引进最高60万元生活补贴、叠加发放60万元购房补贴或260平方米高端人才共有产权房;设立3000万元人才、科技基金,为人才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最高500万元股权投资;对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项目工程人选及全日制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开通人才认定绿色通道。面向青年人才,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直接认定为D类人才,累计享受15万元生活补贴、40万元购房补贴;“双一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首次在银入企就业创业可实现“5折”购买青年高层次人才共有产权房;新就业大学本科生享受“拎包入住”的青年人才驿站。面向创新创业人才,对企业技术研发实现产业转化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返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设立银川市青年创业资助金,为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无息免担保贷款。柔性引才方面,对进入高端智库并提供咨询服务的柔性来银服务人才,颁发市委、市政府特聘证书,给予引进人才和合作单位最高30万元补助;对柔性引进人才提供短期住宿、景区游览等个性化服务;银川市人才计划、科技项目向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本市企业的飞地研发中心全面开放。

  2、实施人才培养工程。梯次实施人才培育计划,为校长、院长、农技站长、学术技术带头人、青年人才分别制定专门培养计划,为企业家、骨干人才、青年人才分别制定专门培养计划,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培养经费支持,打造一流人才方阵。支持企业培育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园区和企业争创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享受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人才公寓等支持,出站留银直接享受高精尖缺全职引进人才政策。建设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不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建设银川市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支持企业开展急需紧缺工种技能人才“短平快”式培养,最高给予30万元培养经费补助。为“中国新硅都”等重大产业布局量身定制人才政策,在“两都四基地”等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人才小高地”,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3、实施人才暖心工程。对于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全力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保障,对于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配偶,按照对等原则协调解决就业,未就业的可享受每人每年2万元补贴,最长补贴3年。同时,对于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按照A类、B类人才每年2万元,C类、D类人才2000元,E类、F类人才1200元标准安排体检。

  4、实施人才活力工程。市本级拿出100个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引才,专业对口的全日制“双一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急需紧缺人才可免笔试、免面试直接考核录用,同时录用的科研人才可“带编入企”开展科技研发并合理取酬。(以上摘自“人才兴市”30条)

  (五)总部经济政策

  1、对新引进总部企业, 注册资本(实缴)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 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实缴)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 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宁政规发〔2022〕1 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2、鼓励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嵌入国内外优势产业链,进入国家级链主企业、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供应商目录,对形成实际贸易的予以奖补。鼓励头部企业将总部、研发实验室嵌入我区并予以支持。(《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宁政规办发〔2022〕8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加大总部经济支持力度。市域外大型工业企业在我市新建工业项目并建设总部基地的,在总部大楼及生活配套建设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对新引进市域外拥有2个或以上分支机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鼓励落户地根据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支持;租赁过渡办公场地的,落户地给予租金补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或行业百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外包中心等功能型总部的(房地产企业除外),按总部机构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关于加大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银政规发〔2021〕2号,有效期至2023年7月17日)

  (六)生产性服务业政策

  1.对落户我区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企业,按其软硬件实际完成投资的20-3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对年主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宁政规办发〔2022〕8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