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贸易法规及政策
发布:西部招商网时间: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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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5年来,乌年均GDP涨幅5.5%,是中亚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2023年9月,乌政府发布“乌兹别克斯坦—2030”战略,对2022-2026年发展战略更新细化,规划未来7年乌国家发展改革目标举措。乌兹别克斯坦作为中亚地区的重要国家,其贸易法规政策不仅影响着本国的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着中亚地区的贸易格局。以下就是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贸易法规及政策,供有需要的伙伴查阅。

  一、贸易法规

  1.1贸易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贸易主管部门是投资、工业和贸易部,主要职责为吸引外资和促进外贸两方面

  1.2 贸易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贸易法规有:《对外经济活动法》(https://www.lex.uz/acts/67238);《出口监督法》(https://lex.uz/ru/docs/262947);《保护措施、反倾销及补偿关税法》(https://lex.uz/ru/docs/62836);《海关法》(https://lex.uz/docs/2876352)等。

  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关税:根据1998年1月1日生效的乌兹别克斯坦《关税税率法》,乌采取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3种税率。

  2018年6月29日,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关于进一步整顿对外经济活动和改善乌关税制度的措施》,对《关税税率法》进行补充,取消过去给予的大范围进口关税优惠,鼓励吸引外资,在国内创造有竞争力的生产环境,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按照世贸组织的分级标准,乌税率制度可归入“开放”类。在现行税率中进口关税税率分5级:0、5%、10%、20%和30%。乌《关税税率法》规定,对与乌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其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最高水平由法律确定,对未与乌签订该协定的国家进口商品或无原产地证明的进口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增加一倍。乌共与47个国家签订了最惠国待遇协定。

  乌与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按照双边协议相互商定清单的商品)、乌克兰、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签订了《关于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对产自这些国家的进口商品不征收进口关税。

  乌不采用世贸组织运用的特惠税率体制。

  1.4 乌兹别克斯坦需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清单

  


  #乌兹别克斯坦#

  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与海关管理有关的主要法律制度有:

  ——《海关法》(https://lex.uz/docs/2876352)

  ——《国家海关服务法》

  (https://lex.uz/ru/docs/4000638?ONDATE=19.10.2018%2000#4007666)

  ——《关于加入<简化和统一海关程序国际公约>法案》

  (https://lex.uz/ru/docs/5174758)

  ——《对外经济活动法》(https://www.lex.uz/acts/67238)

  【进口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乌进口商品最新关税税率见下表。(查询网站:https://lex.uz/acts/1504698#1504752)

  二、外国投资法规和政策

  2.1 投资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的机构主要是:投资、工业和贸易部,经济和财政部。

  2.2 外资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吸引投资的主要法律有:

  ——《投资和投资活动法》(https://lex.uz/ru/docs/4664144)

  ——《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有者权益法》(https://lex.uz/docs/2055683)

  ——《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https://lex.uz/acts/2006777)

  ——《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

  ——《关于对<外国投资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修正案》

  2.3 外资优惠政策

  乌政府对外资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在自由经济区内注册的实体企业,其直接投资30万-300万美元,3年免缴土地税、所得税、法人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改造和发展税、统一税(针对小企业)、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预算外学校、职业学院、科学院和医疗机构维修基金扣款等;投资300万-500万美元,优惠期5年;投资500万-1000万美元,优惠期7年;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优惠期10年,10年期满后仍享受所得税和统一税征收减半的优惠。此外,在自由经济区内投资的企业为在当地生产商品而从国外进口原料、物资和零部件免征关税(海关手续费除外);允许区内流通外汇,即允许以外汇结算和付。

  2.4 外资行业的规定

  【限制行业】国家垄断行业,诸如能源及重点矿产品(如铀)开发等领域有股权限制,外资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50%;铁路等领域则完全由国家垄断。

  2018年以来,乌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外资进入相关行业的限制逐步减少。目前,电力、石油天然气领域上游发电和油气开采对外资开放;国家输电网、国内天然气输气管网由乌国有企业垄断,不对外资开放。

  【鼓励支持行业】对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兽医检疫、制药、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煤炭工业、五金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加工、机床制造、玻璃陶瓷业、微生物产业、玩具制造等行业持鼓励支持态度,并给予免除法人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营建税、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扣款及小微企业统一税等优惠政策。

  三、企业税收

  3.1 税收体系和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有效的税法典为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简称《税法典》,查询网址:https://www.lex.uz/ru/docs/4674893),较以往税法典的主要变化是提高了一般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的税率,降低了增值税税率,取消了小型工业区的免税政策和关税减免优惠,调整了税收管理制度。

  四、劳动就业法规

  4.1 劳工(动)法核心内容

  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和外国公民劳动就业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法典》(简称《劳动法典》)规范和调整,该法于1996年4月公布实施,为了适应乌兹别克斯坦发展的现实需求,乌兹别克斯坦2022年10月28日批准通过《劳动法典》,该法在2023年4月30日起生效,同时替代1996年公布实施的旧版劳动法。这部法典为了适应改革中的经济环境,大幅扩充,包括7篇34章581条(此前版本为294条),查询网址:(https://lex.uz/ru/docs/6257291#625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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